以案说法 | 上班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,算不算工伤?
2025-08-01 12:44:0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晓元 | 作者:刘腾飞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95
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刘腾飞)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,负次要责任,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?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,依法判决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,明确此类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

2022年9月起,汪某进入湖南某公司承建的项目,从事泥工工作。2023年10月13日6时30分,汪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,造成汪某左侧颧弓骨折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李某因进出道路未让行负主要责任,汪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且遇险措施不力负次要责任。

2024年7月17日,汪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经调查,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,认定汪某所受伤害为工伤。公司不服该认定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法院审理认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,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本案中,汪某与湖南某公司存在劳动用工关系,事故发生于其上班途中,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,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。

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 “汪某无证驾驶不应认定为工伤” 的抗辩,法院进一步释明,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已将原第十六条第一项“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”修订为“故意犯罪的”,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。本案事故发生于2023年10月,应适用修订后的条例。而汪某的无证驾驶行为虽违反交通法规,但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,并非故意犯罪,且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直接故意,不符合“不得认定为工伤” 的情形。同时,修订后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已明确,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分配——只要职工并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,其余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伤。本案中汪某仅负次要责任,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可由相关部门另行处理,在本案中并不影响工伤认定。

最终,法院认为人社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,事实认定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依法判决驳回湖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现判决已生效。

法官提醒:随着机动车出行日益普遍,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纠纷时有发生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杜绝无证驾驶、闯红灯等违法行为,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,也可减少纠纷隐患。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后,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,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。

本案中,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“上下班途中”“非本人主要责任”等法定要件,轻微违法行为并非工伤认定的绝对排除因素。各方应尊重法律规定,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,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。

主要法律条文: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
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
(四)患职业病的;
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
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
(一)故意犯罪的;

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

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一审:徐   娟

二审:刘晓元

三审:杨剑波

责编:刘晓元
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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